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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向“小三”借钱,妻子需要还吗?

2017-06-22 深圳法律咨询工作室


男子向小三借钱,二审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

  男子龙某与邓某系夫妻。由于“第三者”谭某的介入,龙某与其同居。同居期间,龙某向谭某借款十一万元,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。谭某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,将龙某与邓某一起告上了法院。

  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上述债务发生在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判决龙某、邓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。

  邓某不服判决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 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:龙某与谭某之间的借贷事实,虽然发生在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但当时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恶化,谭某与龙某同居,龙某将向谭某所借款项用于与邓某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。如果要邓某对龙某与谭某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,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。

  因此,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,由龙某负责偿还。

  借款为小三购房,诉夫妻共同债务被法院驳回

 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,但因其借款用于为第三者购房,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。因此,不应该认定该笔债权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
  2012年5月份,被告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,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。

  借款期间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是夫妻关系,2012年6月两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协议离婚,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左某某所有,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。

  后因原告一直追问徐某某还钱未果,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,发现左某某与徐某某已经离婚,且被告左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。

  原告屡次要求徐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,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被告徐某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。

  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,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,被告应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雷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,但徐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,雷某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,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,该笔借款系徐某某为与雷某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。故雷某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。

  被告左某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徐某某是夫妻,后来协议离婚,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,但徐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,而非用于左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,故左某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来源:卓易法智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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